浙江男子猎捕九龙棘蛙被提起公诉
19日,记者从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获悉,犯罪嫌疑人杨某未获狩猎许可证,使用矿灯和尼龙袋猎捕48只九龙棘蛙,置于家中待售,被民警当场查获。该院日前对被告人杨某以涉嫌非法狩猎罪提起公诉。
据了解,2019年8月,有群众举报称,临海市括苍镇某村有人半夜去附近山林溪坑抓“癞蛤蟆”,很可能是受保护的野生动物。
2019年8月21日晚,犯罪嫌疑人杨某未获狩猎许可证,使用矿灯和尼龙袋在括苍镇某村猎捕48只蛙类动物,置于家中待售,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该48只蛙类动物系九龙棘蛙,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
经审查,犯罪嫌疑人杨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值得庆幸的是,这48只九龙棘蛙未受任何损伤,已全部放归山林。
对于48只九龙棘蛙,临海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们认为这并不是件小事。为使犯罪嫌疑人深刻认识其行为严重性,同时教育群众、摸清情况,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近日,临海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甫兴作为本案的承办检察官来到犯罪嫌疑人杨某所在村。
“之前是有人跟我说过,山上的蛤蟆不能抓。”犯罪嫌疑人杨某说,“是我不懂法律,犯了错误,我会接受教训,以后再也不这么做了!”
检察官进行讯问后,杨某在律师的现场见证下,签署了具结书并自愿认罪认罚。
在场的村书记对检察官说:“现在自然环境变好了,野生动物也多了,村民们如果不懂法,滥捕滥杀野生动物就犯法了,得好好教育村民,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出现。”
近日,临海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杨某以涉嫌非法狩猎罪提起公诉。
同时,临海市人民检察院还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巡查和监管,切断非法狩猎和滥食野生动物的市场链条及中间环节,切实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杜绝该类情况再次发生。
检察官表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狩猎罪”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杨某在禁猎期抓捕48只《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九龙棘蛙,其数量已达20只以上,属情节严重,故应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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