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陷阱不断出现 怎样保护好“钱袋子”?

随着收入水平的提升,老百姓对投资理财的需求也与日俱增。然而,各种理财陷阱却不断出现,尤其是银行理财“飞单”事件,往往涉及金额较大,给投资者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虽然“飞单”频发,与投资者贪图高收益相关,但究其背后的原因,是银行风控体系出现问题,银行是否存在过错、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引发热议。

1500万元存款不翼而飞

今年6月,2020年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启动,活动内容主要包括普及金融知识、加强风险警示教育,以及引导正确维权。比如,在销售投资类金融产品时,严格风险提示流程;收集宣传非法集资典型案例,及时总结公告常见、新型诈骗手段等。然而,一起银行大堂经理卷款跑路、储户1500万元资金受损事件再次引发关注。

据报道,工商银行孝感云梦支行一位大堂经理万某,利用职务身份与至少49人存在借贷关系,金额达到1500万元。据报道,客户表示,万某称自己有高息存款的途径,承诺利率高、随取随用,因此许多客户将钱交给其进行打理。随后客户需用钱却无法联系上万某,并被银行告知万某已于年初辞职,而这些钱并没有存进银行。

虽然是银行大堂经理的个人行为,但是由于在银行内完成交易,所以投资人主张向银行索赔。投资者认为,当初万某在银行大厅里面与他们完成交易,且万某多次拿银行的信用做担保,因此银行方面负有部分责任。

而银行方面表示,万某的债务纠纷与银行无关。报道称,银行方面认为,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司法原则,当事人需要拿出万某在银行工作时间内与他们进行交易的相关证据,这样才能讨论银行责任问题,并指出客户持有的不是工商银行的正规存款凭证。

在分析人士看来,上述案例是一起变相的“飞单”事件。简单而言,“飞单”是指银行员工利用投资者对银行的信任,以产品高收益为诱饵,私自销售非本银行自主发行的理财产品等。“飞单”产品一旦发生经济损失很难追回,这样的情况下,风险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北京寻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德怡表示,银行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取决于银行在这次事件当中所体现的职责和功能。由于交易发生在银行办公地点,业务员具备银行职工的身份,客户可能认为这个业务员具有银行的授权,开展的是银行的业务,因此这种情形有可能被认定为构成表见代理,银行需要承担比较大的赔偿责任。

“但最终的协议是客户和其他的机构签订的,最终的款项也没有存放在银行,投资者应该仔细查看交易合同、凭证和款项去向,尽到自己的审慎义务。”王德怡指出,因此银行承担何种责任应该根据具体案情来定。

对于事件进展,北京商报记者多次联系工商银行云梦支行,对方以“办公室人员不在”“刚上班,稍后再联系”等理由拒绝回应。北京商报记者也尝试采访工商银行总行,但截至发稿未收到回应。

凸显内控制度短板

事实上,这样的“飞单”事件屡见不鲜,多家银行被卷入其中。例如,根据裁判文书网披露的判决书,2018年,浦发银行商丘分行原行长何凯以办理银行业务需要资金为由,非法集资108.46亿元;光大银行上海真新支行员工邹依琳因未纠正员工的私售行为等,被上海银保监局处以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的处罚。

这类事件时有发生,虽然与投资者追求高收益密切相关,但是更多地暴露出银行内控制度存在疏漏,对于员工行为管理不足、缺乏有效约束。王德怡猜测,银行理财“飞单”事件屡禁不止,可能是因为银行职工通过“飞单”能够获得更多的收益,获得的佣金或者提成比较多,因此铤而走险。

首创证券研发部总经理王剑辉表示,“飞单”事件频发,多与银行一定程度上的“宽容”相关。进行相关展业的银行人员,在银行营业场所进行揽储,会让客户误以为购买的就是银行产品。因此,银行员工利用工作关系进行违法违规活动,尤其是在银行办公区域进行,银行作为主管单位,难逃监管不力的责任追究。

北京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工程系教授刘澄也持有相同观点。他认为,从上述案例来看,工作人员利用的是银行的身份和客户交易,如果脱离开这层身份,交易无法达成,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银行存在着过失责任、监管不力,毫无疑问要承担责任。

为了整顿这一乱象,监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措施。银保监会2018年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对防范“虚假理财”和“飞单”方面,延续对理财产品进行“全流程、穿透式”集中登记的做法。去年底,央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就如何规范金融机构行为、如何解决金融消费争议公开征求意见。

消费者应提高警惕、留存证据

在银行理财打破刚兑、投资者自担风险的当下,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面对花样百出的金融产品,为了避免“飞单”造成的损失,加强知识的储备和学习、提高警惕就显得尤为重要。

王剑辉表示,银行应加强对消费者的现场宣传,最好还要有个性化的宣传,根据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宣传方式。同时,投资者还要注意,不要被高收益所迷惑,在购买理财产品之前要仔细查看产品说明书,确认是否属于正规金融机构的产品。在上述案例中,客户经理允诺的收益也已严重超出正常标准,据报道,万某曾许诺“存10万元给1万元的利息”。

刘澄建议,在银行网点购买理财产品时,投资者可以要求客户经理出示理财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并留存相关交易收据,为以后可能出现争议提供解决的证据。

此外,业内人士指出,银行自营的理财产品,都具备相应的产品编号,在购买理财产品之前,客户可以通过“中国理财网”查询,辨别其真伪,如果查询不到相应的信息,则需要引起注意。另外,随着手机银行、网银的普及,客户也可以通过电子银行进行存款或购买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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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商报
编辑:GY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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