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生前私自转给他人345.5万元 “慷慨”背后另有隐情
东方网记者包永婷、通讯员王英鸽2月21日报道:“我老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我同意,将我们的夫妻共同财产多次转给被告,共计345.5万元……”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浦东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赠与合同纠纷,丈夫生前擅自将巨额钱款赠与他人,妻子愤而起诉,要求受赠人全部返还。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涉案钱款中一半属夫妻共同财产,遂判决被告返还172.75万元。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亦被二审法院驳回。
整理丈夫遗物有意外发现
黄老伯2000年起下海经商,并于2010年12月与宋阿姨再婚,重新组建家庭。2020年元旦刚过,他因突发疾病去世。紧接着,妻子宋阿姨在整理他的遗物时,意外发现了一个“秘密”:在2016至2019年期间,黄老伯竟多次向同一陌生账户转账汇款,累计金额高达345.5万元,其中最大一笔转账金额160万元。多番了解后,宋阿姨发现该账户属于李阿姨所有,于是她将李阿姨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上述钱款。
得知被起诉,李阿姨无奈道出了事情的原委。上世纪70年代,黄老伯和李阿姨同为下乡知青,两人在插队落户时相识恋爱,并未婚先孕,但这段感情遭到男方父母的强烈反对,最终两人被迫分手。李阿姨后只能通过私人医生堕胎,但这次手术导致她永久性丧失了生育能力。之后,两人各自婚嫁,但李阿姨的生活并不如意,很快因无法生育而离婚。得知此事,黄老伯十分愧疚,便阶段性地支付其补偿钱款,一直持续到他去世之前。但整件事,宋阿姨并不知情。
宋阿姨认为,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老伯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给他人,严重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应属无效,李阿姨应将获赠的钱款全部返还。
李阿姨则认为,黄老伯的转账行为,是一种基于道德性质的给付和补偿,且转账钱款来源于黄老伯婚前积累的个人财产,因此并未损害宋阿姨的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被告返还一半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上世纪70年代历史背景、社会环境及被告未再生育等事实,可以对被告受赠钱款的理由予以采信。但受赠钱款的理由合理并不意味着黄老伯可以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被告是否需返还受赠钱款,关键在于上述钱款是否属于黄老伯与原告的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认为,虽然黄老伯的转账行为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但货币作为种类物,不能单纯以转账时间来判定其性质为婚前或婚后财产。根据法院调查,黄老伯自经商起至与原告结婚前,其婚前积累的财产已远高于赠与钱款数额。综合考虑黄老伯婚前与婚后经商的时间、积累财产的数额大致相当等情况,法院酌情确认涉案钱款中婚前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各占50%,黄老伯将其婚前个人财产赠与被告的行为合法有效,但处分与原告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无效,依法应予撤销。
最终,上海浦东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受赠钱款172.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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