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维权丨新丰泰一4S店员工利用售车诈骗被拘,店方:个人行为
过去近半年来,西安商人朱先生一直被一件事情困扰:2021年8月上旬,他在西安新丰泰海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丰泰海宝4S店)购买了一辆宝马X6,之后被该公司一名销售人员李锐以帮缴购置税等事项为由,先后骗走19.4万余元。
朱先生找新丰泰海宝4S店讨要说法时,得到的答复是,李锐的行为是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其已于2021年8月底离职。此外,新丰泰海宝4S店相关工作人员还称,李锐经手与朱先生签订的新车销售合同是份盖着公章的假合同。目前,李锐已被警方以涉嫌诈骗罪为由刑拘。
警方出具的立案告知书
19.4万余元进入销售个人账户成立于1997年的新丰泰集团是一家知名的汽车经销商集团,其于2014年5月15日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证券代码:01771.HK)。新丰泰集团总部位于中国香港,在上海设置投资公司,截至2021年12月,拥有40个运营网点,员工数量3000余人,主营业务覆盖中国大陆8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分布15个城市。
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临之际,西安商人朱先生向澎湃新闻反映,他在西安新丰泰海宝4S店购车时,被该店一名销售人员先后诈骗19.4万余元。事发后,该店以此事系销售个人行为为由,拒不退款赔偿。
朱先生介绍,2021年8月1日,他在新丰泰海宝4S店交了8万元定金,定购了一辆总价为836900元的宝马X6汽车。朱先生称,开始接待他的销售顾问为蒋某某,但有些事情如附赠服务等蒋某某做不了主,蒋某某便找来李锐和朱先生谈,蒋某某称李锐是他领导,权限比他大。
李锐介入后,承诺了一些附赠的优惠条件,朱先生很快便支付了定金,并签订了新车销售合同和关于装潢的协议书。在盖着新丰泰海宝4S店销售合同专用章的新车销售合同上,李锐在销售总监一栏签了名;在关于装潢的协议书上,蒋某某作为销售顾问签了名。
2021年8月7日,朱先生支付了剩余的756900元后,喜提新车。朱先生表示,他当时只是开走了车,其它手续都在李锐那里,因为他们要给我办购置税、挂牌等售后服务,“车款是交给了他们公司财务部,李锐让我把购置税的钱打到他个人账户上,我当时就提出了质疑,李锐说都是这么操作的,并称这个个人的卡也在公司财务处存放,专门为客户处理购置税等。他还指了下他戴的电子手环,说对话全程有录音,下班就会交给公司。”
出于对4S店及其员工的信任,朱先生于次日将购置税74062元转账至李锐个人账户,之后就开始了漫长的等待。9月22日,李锐告诉朱先生,之前承诺的附赠服务总公司没有通过,需要把服务拆成三份,让朱先生再交10万元定金,补两份假合同,等审批通过后,再把10万元退回来,大概需要两周时间。于是,朱先生又向李锐提供的账号分两笔转了10万元。
不过,两周后朱先生并未等到十万元退款,李锐表示正在走流程。此外,朱先生的爱人曾向另一名销售顾问蒋某某催问此事,蒋某某联系李锐后表示,“他说这两天到账,问题不大,你看下这两天如果还没到账,我立马去找他。”
10月18日,李锐约朱先生当面谈关于车的事情,朱先生赴约后,李锐却称他最近资金周转不开,想向朱先生借8万元。朱先生说,他当时表示自己手头只有2万元,为了尽快顺利挂牌和退还之前的十万元定金,就同意给李锐借钱,但要求李锐一周内把这些事情都办好。之后,朱先生又给李锐转了2万元。至此,朱先生已先后转给李锐194062元。
朱先生的新车销售合同,4S店称是销售伪造。
新车销售合同竟是假的?2021年11月9日,面对催问再也隐瞒不下去的李锐,告诉朱先生说钱都被他挪用了。朱先生说,当天他和爱人及蒋某某、李锐四人在新丰泰海宝4S店商议如何解决此事,该店相关负责人无人出面,只是分别将蒋、李二人叫去谈话,然后传话给朱先生称李锐已被开除。而直到当天,朱先生的车辆报关等一系列手续仍在李锐手中,经朱先生催要才由蒋某某查验收回。此外,朱先生让蒋某某核实合同约定的赠送服务内容,蒋答复称已经生成,没有问题。
当天商议的结果是,李锐答应想各种办法在3日内一次性退还194062元。但事实证明,这不过是李锐的缓兵之计。12月中旬,朱先生无奈报警。西安市莲湖区公安局于2022年2月16日出具的立案告知书显示,该局认为朱先生被诈骗一案,“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现依法立案侦查。”目前,李锐已被刑事拘留。
朱先生表示,新丰泰海宝4S店以此事系李锐个人行为所致,未应允他提出的由4S店退还194062元并道歉的要求。
到了2月22日,朱先生去另一家宝马4S店给车辆做保养时,才发现自己车辆名下并无任何附赠优惠服务。朱先生随即打电话询问蒋某某,得到的答复是经李锐签订的新车销售合同第一页(共两页)是假的,而第二页都是固定的制式条款。涉及虚假的主要内容为特别约定一栏:“全款、此价格包含终身免费基础保养(含机油、机滤、汽滤、工时费)及变速箱保养一次(含配件、工时费)。”
日前,澎湃新闻随朱先生前往新丰泰海宝4S店,见到了当初和李锐一起卖车给朱先生的蒋某某。蒋某某称,自己在李锐事发后就被公司停职了,目前不能做新车销售工作,“被李锐害惨了。”蒋某某称,李锐比较有“气场”,销售能力也比较强,因此比他权限高一些,但也不算是领导,但他确实不清楚李锐实施诈骗的事情。
对于本案,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如果在4S店不知情的情况下,李锐伪造销售合同,虚构事实,诱骗朱先生将19.4万余元汇入其账户,拒不返还的,则属于李锐的个人行为,涉嫌诈骗罪。赵良善表示,如果4S店知情,李锐的行为被定性为代表4S店的职务行为,根据《民法典》第170条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那么4S店有义务赔偿朱先生的损失,赔偿后,4S店有权向李锐追偿。赵良善指出,4S店的负责人对李锐收取朱先生的19.4万余元的行为知情与否,还需要警方进一步调查,以警方调查结果来判定4S店的责任。
赵良善表示,本案中,销售合同如果是李锐伪造的,根据《民法典》规定,该份伪造的合同是无效的,朱先生与4S店可基于该份无效合同,双方返还,朱先生退车,4S店退车款。但是,从另一角度分析,朱先生向4S店付了车款,4S店交付了车辆,即便双方未签订任何合同,也视为双方的买卖关系成立。因此,朱先生可与4S店达成协议,保持原交易,互不返还。赵良善提醒,车主购买车辆时,一定要擦亮自己的眼睛,签合同时,不能轻信销售人员的许诺,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甄别合同真伪;每付一笔款,都要付至4S店公户里,切勿付至个人账户里,以免上当受骗。
关键词: 个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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