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公布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商家“四舍五入”多收3分钱,道歉退款

4月13日,福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发布了第一季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其中一个涉及商家算账时“四舍五入”引发的纠纷。

消费者陈女士投诉称,其在位于祥平街道的国民水果新都花园店里购买水果,结账应付76.77元,但微信付款凭证上显示实收76.80元。陈女士向商家提出异议,收银员则表示收银系统是根据四舍五入自行设定的,并非自己故意多收,所以无法退还3分差价。

陈女士认为电子支付不存在找零问题,有多少钱就应该收多少钱,商家四舍五入是一种不合理的收费行为,明显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违背了公平交易原则,涉嫌价格欺诈。

调解过程中,厦门市同安区消保委工作人员指出,收银系统是人为设置的,商家为结算方便,采用“四舍五入”结算方式,争议金额虽小,但影响到了消费者的消费体验,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容易引发消费纠纷,商家应注重细节,依法规范经营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主动预防和化解消费纠纷。

在消协组织的沟通和督促下,店家负责人认识到自身经营中存在的问题,表示会将整改意见和建议上报给公司,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并主动电话联系陈女士致歉,提出愿意退还多收取的费用。陈女士表示接受道歉,双方达成和解。

福建消委会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1元等于10角,1角等于10分。人民币依其面额支付。”

福建消委会认为,商家虽然有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主定价权,但是未经公示的价格商家不得多收。本案中,商家在找零问题上,为了交易双方结算方便,收款时采取“四舍五入”方式,多收取了消费者3分钱,虽然事情很小,争议金额微不足道,但是分币仍然可以在市场正常流通,因此商家在客户购物结算时,有义务收取和找零,因此,商家的做法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违背了公平交易原则,是不可取的。

关键词: 四舍五入

来源:澎湃新闻
编辑:GY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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