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朋友圈发“羡慕按时发工资”被开除,公司称拖欠属正常
4月21日,河南商丘一网友爆料称,自己发朋友圈“羡慕人家工资按时发放”,同事评论一句“我也羡慕”竟被一起开除,在网络引发热议。
4月22日,河南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报:4月21日,针对网上反映“睢县康梦园医养保健服务有限公司(原康宁医养中心)开除员工”一事,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已展开调查,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事件起因:发朋友圈称羡慕人家按时发工资被开除近日,河南省商丘市的一名女子在朋友圈中发布了一则“我真羡慕人家按时发工资”的消息,然而,令她没想到的是,在发布该条朋友圈后,她竟然被公司开除,并且评论该条朋友圈的同事也一同被开除。
截屏图
根据网上流传的开除通报显示,该女子工作单位名为康宁医养中心,而针对员工发朋友圈羡慕工资按时发放一事,该医养中心表示,两名医务工作人员私自在朋友圈乱发,对公司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工资结清,予以开除。
得知被开除后,当事人曾发文称,第一次碰到这种辞退理由。
此外,根据一段视频显示,4月20日早上,当事女子的朋友给其打电话的过程中,说起来发工资的事情。之后,20日上午9点左右,当事女子就发了这条“羡慕按时发工资”的朋友圈。结果当日下午当事女子就被公司开除。当事女子的同事则更委屈,就因为评论了一句“我也羡慕”也被公司开除。
当事公司:拖欠一个月工资属正常现象此事件被曝光后,立即引起网络热议。据一段视频显示,康宁医养中心一名工作人员对此事作出了回应。
该工作人员表示,确实存在这样的事,该工作人员还表示,拖欠一个月工资不发属于正常的公司运营,钱都在账户上没有返回来,该名同事在朋友圈发的相关内容被领导看到,领导觉得员工没有集体性和凝聚力。
“拖欠一个月工资不是属于正常的嘛,不为公司着想,领导肯定不会用。”该工作人员说。
据了解,康宁医养中心是一家医养保健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位于河南省商丘市睢县。
据天眼查显示,该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物业管理等,并且该公司涉及多起诉讼,甚至还被法院列为限制高消费企业。
4月22日,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表示,已经对此事进行立案调查,并下发了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目前相关案件处于劳动保障监察阶段。
律师说法公司开除行为显然违法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世冰认为,按时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正当权益。在劳动者已履行劳动义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数额、日期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禁止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支付劳动报酬,也是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就是违反劳动合同,也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犯。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有权随时告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根据当事人的表述,涉事公司存在多次拖欠工资的违规行为,看到自己的员工羡慕别人可以正常发工资,这个公司不想想自己的问题,反而是借此开除员工,已经是再次违反了法律。当事人发朋友圈的问题如果没有造谣诬陷,那么毫无问题,公司开除显然是违法的。
权益受损的劳动者可要求赔偿王世冰说,公司单方面开除员工,在法律上有严格的规定,不是想开就可以开的。
《劳动合同法》明确了可以辞退的情形——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这起纠纷中,劳动者既没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也说不上“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用人单位就不能任性开除。对于权益受到损害的劳动者,可按照相关赔付标准要求单位赔偿。
牢骚过度也可能构成违法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张文博律师认为,员工有合理表达自己情绪的权利,单位仅是因为员工“发牢骚”就辞退员工,这种行为肯定是违法且不理智的。
但从另外一个角度而言,员工表达情绪也要有所限度,不能过于放任,要避免自己的情感宣泄给单位产生不利影响,否则也有可能构成违法,比如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员工在职场中如何用合适的方式在合适的场合表达合适的情绪,这不仅会影响到自己与单位的关系,还会影响到自己的身心健康。建议员工表达情绪时,最好避免评论性语言,客观描述既定事实即可,一来宣泄了情绪,缓解了心情,二来也防止了其与单位产生不必要的矛盾。
媒体评论是非颠倒的公司只会人心尽失按时发薪原本天经地义,在一些企业却成为“不能说的禁忌”。拖欠工资的雇主毫无自觉,反倒对合理陈情的员工痛下狠手。如此荒唐之事,当真是黑白不分、是非颠倒了。
我们知道,很多企业虽有现代公司制的外壳,其治理模式、治理文化仍是相当原始的、蛮荒的、“前现代的”。特别是某些私营企业主惯于乾纲独断,且往往是喜怒无常的,其决策尤其是人事决策极其随意,看谁不爽旋即发作,“开人”几是家常便饭。
一条“羡慕人家工资按时发放”的朋友圈帖子,很容易被老板解读成是“阴阳怪气”“含沙射影”。员工这种变相的抗议,在企业主看来,就是对自己权威的冒犯。之于此,若是不及时敲打弹压以儆效尤,自然是摆不平局面的……
企业延发工资,各有各的情况。有些属于是经营困难,资金链承压,一时半会儿发不出钱。若是如此,也该劳资协商充分沟通才是;而还有一种情况,是企业有钱也不发,为的就是手握筹码,倒逼职工安心搬砖、乖乖做事。如是这般,拿员工正常权益要挟,貌似高明,实则玩火。玩大了,玩砸了,玩得公司人心尽失,必然得不偿失。
公司经营,无非是依规办事、以真诚换真诚、以真心交真心罢了。按时领薪,从来就是打工人的法定权利。若是对此都要否定、打压,这样的公司,不待也罢。
领导颜面、公司名誉 要建立在善待员工的基础之上公司拖欠工资,员工在朋友圈抱怨几声、牢骚几句,也是人之常情。领导的颜面、公司的名誉,要建立在善待员工的基础之上。客观上说,这样的牢骚话,对公司的确有一定的负面影响,但属于正常的反映,合理的情绪发泄,不能据此认定,员工行为就对公司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法律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单方面开除员工,在法律上有严格的规定,不是想开就开、想炒就炒的。在这起纠纷中,劳动者既没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也说不上“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用人单位就不能任性开除。
对于权益受到损害的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然,作为职能部门,也应积极介入调查,对违反劳动法的企业,及时作出行政处罚。对于“脾气有点儿大”的企业来说,也很有必要认真学习法律,读读劳动法的规定,是如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 (原标题《女子朋友圈发“羡慕人家按时发工资”被开除,同事评论“我也羡慕”一同被开除 朋友圈想发就能发 员工可不是想开就能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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