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技有风险,责任需自担:世界热点评
为更好地推动党的二十大精神在全面依法治国和司法行政工作中的落地生根,奋力谱写法治中国建设新篇章,杨浦区融媒体中心联合杨浦区司法局,共同制作推出兼具热点时效性、法律服务性和法治思想性的专题普法栏目——《法声昂“杨”》,致力打造展示区域法治建设成就、展现区域法治文化成果的精品佳作。
本期节目邀请到的嘉宾是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法学博士江朵律师,与大家共同探讨话题——“自甘风险”规则。
主持人:请您介绍下《民法典》中有关“自甘风险”规则的相关规定。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律师:对于“自甘风险”的相关规定,主要是在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也就是说,自甘风险规则,指的是受害人明知或应知存在某种风险,非基于法律、职业、道德义务而依然自愿地将自己置于危险环境或者场合,从而自行负担损害发生的风险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许多正常活动尤其是一些文体活动,如足球、拳击等具有一定的风险,容易发生损害。
主持人:如果在学校里面进行体育活动,发生了侵权行为,可以适用“自甘风险”规则么?
律师:“自甘风险”中的风险是与个人认知水平相关联的,对于认知能力较低的未成年人,若导致损害发生的风险处于未成年人能够达到的知悉范围,则应当认定可以适用。
举个案例来说,原告和被告系某中学同学,某日他们利用午休时间与其他数名同学在学校操场上踢足球。原告作守门员,被告射门,足球经过原告的手挡之后,打在原告左眼,造成伤害。经医院诊断为左外伤性视网膜脱离,经行左网膜复位术,网膜复位鉴定为十级伤残,原告以被告和所在学校为共同被告起诉,请求人身损害赔偿。法院认为,足球运动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出现人身伤害事件属于正常现象,应在意料之中,参与者无一例外地处于潜在的危险之中,既是危险的潜在制造者,又是危险的潜在承担者。因此,被告的行为不违反运动规则,不存在过失,不属于侵权行为,最后法院依据“自甘风险”规则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主持人:生活中还有另外一种情况,就是当事人在球场内自行练球,不慎踢到了在旁围观的群众,这种情形下,是否能适用“自甘风险”规则?
律师:不适用“自甘风险”规则。原因在于“自甘风险”的前提是受害人明知或应知某种风险。作为旁观者,并没有真正参与到足球运动中去,同时也未能预见风险的法声,自然不适用“自甘风险”相关规定。
“自甘风险”规则
除了在文体活动领域内适用
现实生活中
还有其他领域有涉及么?
律师解答:
主要是集中在交通事故领域以及自助旅游领域中。
(1)交通事故领域
司法实践中主要分为三种情况,其实质是如何对风险进行理解。
①将同乘人明知施惠人“无证驾驶”、“酒驾”等作为自甘风险的表现,法院判定同乘人承担一定风险自负的责任。
②同乘人若不明知施惠人存在驾驶过错时,依然认定同乘人所受损害属于自甘风险,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则搭乘人不知施惠人存在违法行为,故而无法认定其自愿承担违法行为所产生的风险。
③施惠人只存在一般过失,则不予以认定自甘风险,而将好意同乘认定为其他法律关系,例如义务帮工关系,此种情况下,施惠人行为构成一般过失侵权。
(2)自助旅游领域
自助旅游是由自身负担相关的旅游策划、旅游支出等,发起人不以营利为目的、不走商业旅游路线、费用以AA制方式均摊等。
司法实践中认为,多人自助游行为,若没有签订相关合同,则彼此之间的相伴完全出于一种道德上的合意,更倾向于一种情谊行为。因此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义务,但基于善良风俗,当事人之间负有道德意义上的互相救助义务。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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