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技有风险,责任需自担:世界热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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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节目邀请到的嘉宾是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法学博士江朵律师,与大家共同探讨话题——“自甘风险”规则。

主持人:请您介绍下《民法典》中有关“自甘风险”规则的相关规定。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律师:对于“自甘风险”的相关规定,主要是在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也就是说,自甘风险规则,指的是受害人明知或应知存在某种风险,非基于法律、职业、道德义务而依然自愿地将自己置于危险环境或者场合,从而自行负担损害发生的风险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许多正常活动尤其是一些文体活动,如足球、拳击等具有一定的风险,容易发生损害。

主持人:如果在学校里面进行体育活动,发生了侵权行为,可以适用“自甘风险”规则么?

律师:“自甘风险”中的风险是与个人认知水平相关联的,对于认知能力较低的未成年人,若导致损害发生的风险处于未成年人能够达到的知悉范围,则应当认定可以适用。

举个案例来说,原告和被告系某中学同学,某日他们利用午休时间与其他数名同学在学校操场上踢足球。原告作守门员,被告射门,足球经过原告的手挡之后,打在原告左眼,造成伤害。经医院诊断为左外伤性视网膜脱离,经行左网膜复位术,网膜复位鉴定为十级伤残,原告以被告和所在学校为共同被告起诉,请求人身损害赔偿。法院认为,足球运动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出现人身伤害事件属于正常现象,应在意料之中,参与者无一例外地处于潜在的危险之中,既是危险的潜在制造者,又是危险的潜在承担者。因此,被告的行为不违反运动规则,不存在过失,不属于侵权行为,最后法院依据“自甘风险”规则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主持人:生活中还有另外一种情况,就是当事人在球场内自行练球,不慎踢到了在旁围观的群众,这种情形下,是否能适用“自甘风险”规则?

律师:不适用“自甘风险”规则。原因在于“自甘风险”的前提是受害人明知或应知某种风险。作为旁观者,并没有真正参与到足球运动中去,同时也未能预见风险的法声,自然不适用“自甘风险”相关规定。

“自甘风险”规则

除了在文体活动领域内适用

现实生活中

还有其他领域有涉及么?

律师解答:

主要是集中在交通事故领域以及自助旅游领域中。

(1)交通事故领域

司法实践中主要分为三种情况,其实质是如何对风险进行理解。

①将同乘人明知施惠人“无证驾驶”、“酒驾”等作为自甘风险的表现,法院判定同乘人承担一定风险自负的责任。

②同乘人若不明知施惠人存在驾驶过错时,依然认定同乘人所受损害属于自甘风险,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则搭乘人不知施惠人存在违法行为,故而无法认定其自愿承担违法行为所产生的风险。

③施惠人只存在一般过失,则不予以认定自甘风险,而将好意同乘认定为其他法律关系,例如义务帮工关系,此种情况下,施惠人行为构成一般过失侵权。

(2)自助旅游领域

自助旅游是由自身负担相关的旅游策划、旅游支出等,发起人不以营利为目的、不走商业旅游路线、费用以AA制方式均摊等。

司法实践中认为,多人自助游行为,若没有签订相关合同,则彼此之间的相伴完全出于一种道德上的合意,更倾向于一种情谊行为。因此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义务,但基于善良风俗,当事人之间负有道德意义上的互相救助义务。

关键词:

来源:上海杨浦
编辑:GY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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