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雪菜等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世界时讯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5期),涉及青田县水招沙县小吃店、青田县天客隆商贸有限公司龙津路店、青田县刘超蔬菜经营部、青田县开利超市、青田县有果水果店、青田县李兵超市。
(资料图)
一、青田县水招沙县小吃店经营的雪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2月20日,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青田县水招沙县小吃店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3年2月9日的雪菜进行抽样,后经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其中苯甲酸及其钠盐(及苯甲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防控情况。2023年3月23日,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XBJ2331121311730062)和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3JF0221070),并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被抽检批次的雪菜。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此次被抽检批次的雪菜已全部销售完,销售数量为1箱,已要求当事人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对其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二、青田县天客隆商贸有限公司龙津路店经营的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2月20日,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青田县天客隆商贸有限公司龙津路店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3年2月19日的豇豆进行抽样,后经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其中倍硫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防控情况。2023年3月22日,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被抽检批次的豇豆。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此次被抽检批次的豇豆已全部销售完,销售数量为1.838kg,已要求当事人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对其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三、青田县刘超蔬菜经营部经营的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2月21日,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青田县刘超蔬菜经营部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3年2月21日的豇豆进行抽样,后经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其中倍硫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防控情况。2023年3月22日,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XBJ23331121311730087)和检验报告(No:202303305),并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被抽检批次的豇豆。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此次被抽检批次的豇豆已全部销售完,销售数量为5kg,已要求当事人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对其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四、青田县开利超市经营的小台农芒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2月22日,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青田县开利超市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3年2月19日的小台农芒进行抽样,后经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其中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T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防控情况。2023年3月23日,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XBJ23331121311730096)和检验报告(NO:202303422),并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被抽检批次的小台农芒。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此次被抽检批次的小台农芒已全部销售完,销售数量为9kg,已要求当事人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对其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五、青田县有果水果店经营的小台芒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2月22日,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青田县有果水果店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3年2月22日的小台芒进行抽样,后经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其中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T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防控情况。2023年3月23日,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XBJ23331121311730107)和检验报告(NO:202303424),并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被抽检批次的小台芒。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此次被抽检批次的小台芒已全部销售完,销售数量为11kg,已要求当事人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对其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六、青田县李兵超市经营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2月24日,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青田县李兵超市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3年2月24日的香蕉进行抽样,后经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其中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防控情况。2023年3月23日,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被抽检批次的香蕉。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此次被抽检批次的香蕉已全部销售完,销售数量为13kg,已要求当事人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对其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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