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生拿到北京户口后离职被判赔16万 律师:不要将“京户” 作为招聘筹码

↑居民户口簿(资料图)据IC photo


(资料图片)

4月7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相关判决书显示,2018年6月25日入职银河证券公司的吴某璋,于2019年11月12日落户北京,2021年8月1日因个人原因离职。随后,银河证券将吴某璋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吴某璋赔偿银河证券损失16.26万元。

据悉,拿到京户后离职并因此引发劳动纠纷,早在10年前就已经不是新鲜事。

北京市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贺勤超表示,京户成为一些企业招聘和求职者看重的筹码,由此引发了一些劳动纠纷。建议用人单位不要将“京户”作为一种招聘筹码,求职者也不应仅仅看重京户,更应该从收入和职业发展等方面综合考量求职需求。

事件经过:

90后男生拿到京户后离职

被法院判赔16万元

4月7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吴某璋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下称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二中院)判决曾在银河证券任职分析师的吴某璋,赔偿银河证券损失16.26万元。

二审判决书显示,吴某璋于1992年9月1日出生,2018年6月25日入职银河证券公司,担任研究院研究员,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他于2019年11月12日落户北京,2021年8月1日因个人原因离职。

银河证券主张,吴某璋入职之初申请留学生落户并办理户口进京手续,承诺自其户口进京5年内不会主动辞职,如果未完成此承诺,自愿赔偿公司留学生户口名额损失25万元,按其实际履行的承诺服务年限,以每年20%的比例逐年递减。

银河证券表示,吴某璋未完成上述承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应自其落户之日起计算,按比例向公司支付赔偿金;吴某璋的薪酬成本共计118.19万元,加上其他公司投入成本及吴某璋离职成本共计271.84万元,吴某璋需承担163.10万元的沉没成本。公司通过邮件形式多次通知吴某璋支付赔偿金,但吴某建璋未予履行,并出具劳动合同、承诺书、户口登记卡、离职申请、个人声明、邮件截图、服务器赔偿金计算表、工资银行流水、员工离职损益分析加以证明。

一审法院认为,进京落户指标属于社会稀缺资源,吴某璋占用公司户口指标解决北京户口后,其辞职行为确实会给银河证券在人才引进及招录同岗位人员方面带来损失。吴某璋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向银河证券签署《承诺书》后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依约履行。吴某璋于2021年8月1日因个人原因离职,未完成承诺,银河证券主张吴某璋按照《承诺书》支付享受户口待遇但于服务期离职的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于2022年9月判决:吴某璋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银河证券支付赔偿金16.26万元;驳回吴某璋的全部诉讼请求等。

此后,吴某璋提出上诉,称双方对于服务期的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因办理北京户口约定的违约金应属无效约定且有关留学生落户损失的金额亦无法计算,其因工作压力大,罹患中度抑郁症,无法继续工作,没有骗取京籍户口的恶意,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没有负担赔偿金的能力。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劳动合同及服务期的履行情况,考虑吴某璋离职原因和时间、社会对进京落户指标稀缺性普遍认知的现状,判决吴某璋赔偿银河证券公司损失16.26万元,并无不当。吴某璋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北京二中院予以驳回,维持原判。

此外,该二审判决书还着重说明:诚实信用原则是公民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应当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劳动者在作出相关承诺后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履行约定及承诺内容,否则应承担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相应损失。

早有先例:

清华学子获京户后提前离职

向用人单位赔偿6万元

由京户引发的劳动纠纷时有发生,京华时报2016年9月发布的一篇报道显示,2012年6月1日,清华大学应届毕业生周某应聘到银河证券工作,单位承诺给其办理进京落户指标及手续,周某须签订《承诺书》,承诺自户口进京5年内不会主动辞职,如违约赔偿公司损失10万元。此金额按实际履行年限,以每年20%的比例逐年递减。

此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周某担任该公司衍生产品部助理副总经理职务。

入职半年后,周某落户北京西城。但在两年后的2014年6月,周某提出离职,并缴纳了6万元赔偿金。很快,周某向西城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单位返还赔偿金。

2015年6月2日,西城仲裁委裁决支持了周某的诉求。银河证券不服,将周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明知进京户口指标是重要的稀缺资源,并认可在服务期届满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单方提出辞职会给银河证券造成相应经济损失10万元,故周某在其承诺的服务期届满前离职,应当按照承诺书的约定向银河证券赔偿经济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银河证券无需向周某返还离职赔偿金6万元。

除了公开报道,红星新闻记者以“北京户口”“北京市”“劳动合同”“民事案由”等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检索,共检索245篇相关裁判文书,其中最早一份裁判文书由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

律师观点:

不要将“京户”

作为一种招聘筹码

北京市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贺勤超表示,由于北京户口的特殊性,企业招聘时往往会将北京户口作为一种招聘筹码。当员工拿到京户,如果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提前离开,企业往往会以仲裁或者诉讼方式进行索赔。在早期的案例中,企业会以违约金形式进行索赔,但这种索赔基本不会获得法院支持。因为法律支持用人单位获得赔偿或者违约金的情形,仅存在于劳动者严重违反工作纪律、工作中造成直接损失或者违约金的法定赔偿条件。

据介绍,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还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劳动者获得京户后离开,客观上确实会增加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成本,给用人单位造成招聘、培训、后续补充人力等方面的损失,亦对用人单位人才队伍稳定造成负面影响。在主张违约金不会获得法院支持的情况下,目前用人企业往往会以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追偿索赔,往往会获得法院支持。这也是司法审判机关矫正某些劳动者非法获益的出发点。”贺勤超说。

不过贺勤超同时表示,以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决,同样会带来一些问题。由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比具有天然的劣势,劳动合同法订立的初衷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合法是第一原则,劳动法属于社会法而不是民法,让劳动者解除合同要支付赔偿,其实是变相对劳动者解除条件进行限制,这有违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约定的平等就业权和选择执业权。

贺勤超认为,一些单位让户口变成招聘筹码,甚至提供北京户口的同时会降低工资待遇,劳动者在某种程度上“被逼”从户口和更高的工资待遇两者之间二选一。希望用人单位在招聘时,不应将京户作为一种招聘筹码,更不应将户口和劳动关系解除挂钩,不要约定所谓的违约金。完全可以换一种方式,比如在劳动者入职后设立一定的推荐条件,如正式工作3年后再为劳动者解决落户问题。

中国劳动学会特约研究员苏海南表示,京户作为一种稀缺资源,在依法依规的大前提下,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此作出了约定,双方就应该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加强履约意识,确保约定执行到位。

“如果出现劳动者未按约定履行,在户口到手后服务期内就离职,用人单位由此遭受损失,当然可按照劳动合同约定依法进行追偿,仲裁或者司法机关按照法律裁决即可。”苏海南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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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红星新闻
编辑:GY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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