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的情形及适用 即时焦点


【资料图】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管辖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民间借贷纠纷,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在实践中存在两种情形,即出借人所在地和借款人所在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涉借款是否出借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涉借款及利息是否归还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案件中如原告诉请是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系因借款归还问题发生的争议,应以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关键词:

来源:法务网
编辑:GY653

免责声明:本网站内容主要来自原创、合作媒体供稿和第三方自媒体作者投稿,凡在本网站出现的信息,均仅供参考。本网站将尽力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及可靠性,但不保证有关资料的准确性及可靠性,读者在使用前请进一步核实,并对任何自主决定的行为负责。本网站对有关资料所引致的错误、不确或遗漏,概不负任何法律责任。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本网站中的网页或链接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知识产权或存在不实内容时,应及时向本网站提出书面权利通知或不实情况说明,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或不实情况证明。本网站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依法尽快联系相关文章源头核实,沟通删除相关内容或断开相关链接。

  • 相关推荐

相关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