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老犯罪案件委托人民调解 双向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新民晚报讯 (记者 郭剑烽)今天上午,静安区检察院与静安区司法局会签《关于涉老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委托人民调解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就检察机关直接委托人民调解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旨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促进刑事和解,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双向保护老年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为提高调解效率,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静安区检察院主动跨前一步,在个案实践的基础上,会同区司法局,探索建立涉老犯罪案件由检察机关直接委托人民调解工作机制。静安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吕颢和区司法局二级调研员吴群作为双方代表签署了《实施意见》。
图说:会签现场。静安区检察院供图
《实施意见》共20条,主要明确调解范围,落实宽严相济政策。除老年人实施的严重恶性犯罪、多次伤害他人身体、一人故意犯数罪、造成公共利益和第三人权益损害等不宜委托人民调解的案件外,均可委托人民调解。经过人民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应从轻处理;已经履行调解协议的案件,符合相对不诉标准的,一般应作出不起诉决定。其次,《实施意见》细化实施规范,确保实践可操作性。规定涉老犯罪案件检察机关直接委托人民调解应遵循自愿、必要的调解原则;细化了人民调解的案件范围、管辖、期限、材料支持、场所协助、委托程序、调解受理、调解程序等操作流程,确保了相关工作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实施意见》要求多部门协作联动,多维度保障权利。要求静安区检察院老年人检察办案团队与院内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保持联动,配备多名不同部门的机动人员,强化跨部门、跨条线联动协作,全面保障涉案老年人权益。
在发布会上,静安区检察院老年人检察办案团队负责人介绍了该院以“专办+专研+专培”为目标,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组建跨部门专项办案团队,推动建章立制,提升履职效果的做法,对《实施意见》的起草背景、主要内容进行了解读,并发布了检察机关委托人民调解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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