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卖“景德镇瓷碗”被诉,法院:不构成商标侵权,驳回诉请

超市瓷碗底款(左)与景德镇陶瓷协会注册的商标

近两年,如“潼关肉夹馍”这样的地理标志商标维权纠纷不断出现,引发广泛关注。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一起景德镇陶瓷协会作为原告提起的此类诉讼,最终驳回了该协会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承办法官、该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黄茜表示,“地理标志类商标实际是将‘地理标志’这一公共资源纳入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之内,因此专用权及禁用权的范围不能扩大至他人的正当使用行为。”

在售碗底有“景德镇制”款识,超市被起诉索赔5万元

张某在南京市秦淮区开了一家百货超市。2021年6月,景德镇陶瓷协会在张某的超市里购买了两只陶瓷碗,并同时进行了公证取证。

可以看到,这两只陶瓷碗的底部有“景德镇制”的款识。

景德镇陶瓷协会认为张某未经合法授权,在其销售的产品上使用与自己注册商标近似的标志,将相近似的商标使用在相同商品上,容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构成商标侵权。

该协会表示,他们于1999年7月经核准注册取得了相关商标。商标注册有效期自1999年7月28日至2009年7月27日,经续展,有效期延至2029年7月27日。

景德镇陶瓷协会将张某起诉至秦淮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万元。

法院判不构成商标侵权,驳回景德镇陶瓷协会诉请

该案承办法官、秦淮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黄茜介绍,本案中,被诉侵权的陶瓷碗的标签上不仅标注有商品名称信息,还有厂名厂址、联系方式、条形码及合格证标识。通过这些信息可以确定被诉侵权商品的生产厂家确实位于江西省景德镇市陶瓷工业园区内,即在原告主张的地理标志所对应的特定地域范围内。

不过,该瓷碗底部除“景德镇制”字样外并未使用其他与景德镇陶瓷协会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法院认为,这样的标记既不会减损原告注册商标中地理名称所承载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也不会误导公众。因此,张某的销售行为并不构成商标侵权。

最终,秦淮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何种情况可用地理标志中地名?

去年12月,“潼关肉夹馍”地理标志维权事件受到社会高度关注。该事件的起因是,2016年在陕西省渭南市潼关县民政局登记的潼关肉夹馍协会,近年来作为原告发起大量侵害商标权诉讼,涉及河南、浙江等近20个省市。那么,何种情况下可以正当使用地理标志商标中包含的地名?

“地理标志类商标实际是将‘地理标志’这一公共资源纳入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之内,因此专用权及禁用权的范围不能扩大至他人的正当使用行为。”黄茜说,如果被诉侵权商品或服务确实来源于地理标志特定区域,具备特定品质,且未使用地理标志中的特有图案,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产地等特定品质产生误认的,应当认定为对于特定地名的正当使用,不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不得利用地理标志商标收取加盟费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潼关肉夹馍”地理标志维权事件引发广泛讨论后,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负责人就地理标志司法保护相关问题作出解答,表示利用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获取加盟费等在法律上没有依据。

关于涉及地理标志的“碰瓷”诉讼现象,该负责人表示,对于提起恶意诉讼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词: 商标侵权

来源:扬子晚报
编辑:GY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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