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琦委员:建议放宽“恶意”认定标准,加强打击商标恶意抢注

“目前,商标恶意抢注的新闻不绝于耳,无论是烈士名称、知名人物名称、社会热点词汇,还是企业在先使用的商标、品牌,都有被抢注用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况存在。”全国政协委员、陶然居集团董事长严琦3月5日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她在今年“两会”提交《加大对恶意抢注人打击力度的提案》,建议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放宽对“恶意”的认定标准。加大对恶意抢注的打击力度,扼杀住抢注的风气。

严琦委员  受访者供图

商标是企业的鲜明标识,是企业文化的重要体现,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严琦调研发现,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屡禁不止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巨额利益的驱动;另一方面是因为对这些行为取证难、认定难,违法成本小,难以形成震慑。

“实践中,一些企业和个人,申请的商标被认定构成恶意抢注后,仍可以继续抢注其他商标,缺少禁入或者公示的机制,惩戒没有跟上。”严琦说,一些案件认定构成恶意抢注的标准非常高,抢注者名下即使有明显抄袭抢注他人的知名商标,甚至同一个主体存在改变已注册的商标样式,故意攀附真正权利人商标知名度而被法院认定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情况,这样的抢注商标行为屡禁不止。

同时,对企业在先使用商标保护的门槛过高,企业举证责任重。如在实践中需要证明企业在先使用商标的知名度达到很高的程度,而且对延伸性注册保护的适用标准非常严苛,增加了企业维权的成本和难度。

“为了防止商标被抢注,企业不得不大量申请防御性商标,一方面增加了维权成本,一方面也占用了大量的行政资源。”严琦表示,针对当前对恶意抢注人的打击力度不够的问题,她建议在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中,增加提交使用证据或者使用意图证据的要求;在商标续展时,提交商标在核准注册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已经使用的证据或声明,强化商标的生命和意义在于使用的理念。

其次,在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中,增加审查申请人是否有大量抢注行为被认定的记录或其他明显的恶意行为。“如果有,则在申请阶段予以直接驳回。建立、完善事前审查的机制,而非采用仅仅针对特定的一些社会热点而采用运动式的特殊惩戒手段。”严琦表示。

此外,建立恶意抢注主体和代理机构的警示名单数据库以及建立警示名单公示制度,建立名单加入和移出、名单公示的规则和程序。“对于异议、无效甚至后续诉讼程序中被认定为恶意注册的情况,输的一方向赢的一方作适当补偿,至少承担维权成本,增加抢注人的违法成本和增强对抢注人的打击力度。”

严琦还建议,在具体案件中,建议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放宽对“恶意”的认定标准。例如,在抄袭抢注的商标数量方面(抄袭抢注2个及2个以上知名商标);抢注的时间点方面(综合考虑申请日之前或之后的全部抢注情形);抢注主体的关联性方面(只要各抢注人之间有关联,无论强弱,即认定具有抢注的意思合意)。

“加大对恶意抢注的打击力度,扼杀住抢注的风气,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严琦说,同时还应降低企业维权成本,如在“恶意”明显的情况下,降低企业的举证责任,加大对在先使用商标的保护,放宽对“延续性注册商标”的适用标准。

关键词: 恶意抢注

来源:澎湃新闻
编辑:GY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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