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临其境》节目名称被“身临其境公司“诉侵权 现法院驳回全部诉讼

近日,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身临其境公司诉《声临其境》节目名称侵权案。

此前,湖南卫视热门节目《声临其境》曾被诉侵权:北京身临其境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认为,该节目名称构成反向混淆,侵犯该公司“身临其境”的商标专用权。

湖南台辩称,“声临其境”作为电视节目名称是对涉案节目主题、形式、内容的高度概括和凝练,系叙述性正当使用,不构成商标使用,且“身临其境”与“声临其境”存在明显差别,湖南台独立制作并播出涉案节目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亦不构成类似,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法院审理认为,电视节目制作完成并在电视台或其他平台中播放或传播时,节目名称以及与节目相关的标识的使用首先指向电视节目本身,发挥了识别涉案节目的功能,故三被告对被控侵权标识的使用构成商标使用行为。

关于被控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的认定,法院认为涉案商标与被控侵权标识虽构成图样近似,但三被告将其使用在涉案节目的播放和宣传推广中,不足以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

最终,在此次判决中,法院认为身临其境公司主张三被告侵害其就涉案商标享有的商标专用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身临其境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

关键词: 身临其境

来源:凤凰娱乐
编辑:GY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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