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镇保养老人员纳入职保后,保持现有养老待遇水平,并按职保规定调整待遇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近日出台规定明确:4月1日起,镇保养老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保持现有养老待遇水平,并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调整待遇。

该规定还明确:镇保养老人员的原小城镇社会保险一次性缴费年限(含小城镇社会保险按月缴费年限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折算的缴费年限)按规定折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原按规定由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小城镇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以及小城镇社会保险的视作缴费年限,按实计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镇保就业阶段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其就业培训、社会保险等事项,按照《关于本市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镇保就业阶段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折算的缴费年限)不满15年,又不愿继续缴费的,但符合按月领取原小城镇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按照原小城镇养老保险规定的标准计发基本养老金。

镇保就业阶段人员中的原征地养老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按照本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镇保就业阶段人员小城镇社会保险生活补贴费尚有余额的,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按照《关于本市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相关规定予以支付。

小城镇补充养老保险按照原办法管理和发放。小城镇补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归个人所有,并予以计息。被征地人员已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或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依照有关规定终止本市社会保险关系的,可以向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申领补充养老金,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按规定予以支付。

原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从业人员失业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在原小城镇社会保险中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扣除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缴费年限)确定。缴费年限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为1个月,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领取期限增加1个月。领取期限可以与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核定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合并计算。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领取标准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原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人员的小城镇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予以记载。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原小城镇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按规定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衔接。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谢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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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GY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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