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籍企业主折戟景宁”续:相关部门被判赔一企业705万
方建路的厂房办公室,至今还挂着此前丽水、景宁县市两级多部门颁发的“明星企业”等铭牌。 本文图均为 受访者 供图
备受关注的“浙江景宁招商引资企业投产多年遭强拆”一事有了新的进展。
3月22日,澎湃新闻从温州籍企业主方建路处了解到,他日前拿到了丽水中院对该案的终审判决。丽水中院在判决书认定,景宁县东坑镇政府、县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强拆行为造成涉案房屋损失、机器设备损失,判定三单位共同赔偿方建路所属企业——景宁正一钢业有限公司705万元。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07年,20余家同样来自温州的钢材企业响应浙江省“山海协作”工程,被招商引资到上百公里外的丽水市景宁县。到了景宁后,当地政府部门将他们分别安置在不同的乡镇,安排“以租代征”的方式用地,并保证尽快解决企业项目用地问题。
他们陆续投入上千万建设厂房,很快投入钢材生产。企业稳步发展,但土地证的问题迟迟没有落实解决,成了一个隐忧。他们曾通过政协提案等多个渠道反映,当地答复称“建议多部门联合企业共同完成用地补办手续”,但最终也无下文。
2015年2月起,当地相关部门突然陆续将这些钢材企业厂房列为“擅自违建”。几个月内,厂房陆续都被拆除。8家被拆的钢材企业主相继提起行政诉讼。2016年11月,丽水中院先后认定景宁县政府多个部门强拆8家钢材企业厂房行为均属违法。
除了方建路因个人原因提起行政赔偿比他人晚了些,其余7人的行政赔偿案几乎同一步骤,均在2019年5月作出一审判决。2019年10月8日,丽水中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7家企业均对行政赔偿决定不服,向浙江省高院提起申诉。
丽水中院终审判决景宁县三家单位赔偿企业损失705万。
2021年2月,浙江省高院提审该案。2021年12月底,在浙江省高院的积极调解下,7家企业调解结案。方建路一案则由丽水中院在2022年3月17日作出了终审判决。
丽水中院在判决中表示,营造优质的营商环境离不开法治。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不仅要从长远发展的角度谋划好产业和项目布局,更要坚持依法行政原则,给予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必须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任何突破法律规定的优惠、扶持、允诺都不具有合法性。
丽水中院称,具体到本案,上诉人系受景宁县政府及相关部门招商引资政策吸引而到景宁投资设厂,相关行政机关在招商引资及后续过程中对上诉人修建案涉房屋持鼓励、支持的态度,并曾作出将案涉房屋合法化的承诺,却无法兑现;在新闻媒体报道相关企业污水排放和违法建筑后,又以整治污染及拆除违建等为由,对涉案房屋进行强拆,违反法律亦有违诚信,应承担过错责任。
丽水中院表示,经充分考虑各种因素,酌情确定三个单位按照房屋损失的60%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厂房中的机器设备,是上诉人的合法财产,受到法律保护,原则上三个单位应当对违法强拆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丽水中院称,本案的难点在于如何确定直接损失的金额。法院经综合考量,对涉案机器设备价值(包括直接损失和扩大损失)酌情确定三单位承担4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案涉机器设备损失449万元;赔偿涉案房屋损失256万,共计赔偿705万元。驳回其他赔偿请求。
方建路则向澎湃新闻表示,自己对判决中的损失认定仍存不同意见,将继续向省高院提出申诉,同时向相关部门提出追责。
关键词: 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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