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热讯:这事儿|提高醉驾入刑门槛引发隔空论辩

全国两会前夕,政协委员关于“适当提高醉驾入刑门槛的提案”引发舆论激辩。


(相关资料图)

据多家媒体报道,第十四届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剑龙在提案中建议将“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由现行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修改为“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导致不能安全行驶、对公共安全产生紧迫现实危险的”,以充分考量“醉驾”入刑现实操作的可行性和司法资源投入情况,适当提高入罪门槛,降低犯罪发生率。

红星新闻评论文章梳理道,其实,不仅是皮剑龙委员,也不仅是今年,近年的两会上都有代表、委员提出修订醉驾入刑标准。比如,去年著名法学家周光权提出“醉驾每年让30万人入狱”,严重占用司法资源。而对于这些修订醉驾入刑的建议,网友很多时候并不认同,甚至提出了激烈的反驳。为什么在醉驾入刑十多年之后,专业法律人士和普通网友之间形成了如此大的意见反差呢?提出修订建议的法律人士又在担心什么?

有媒体赞许:正当其时

红星新闻上述文章称,2008年,孙伟铭无证醉酒驾车等多起惨烈醉驾案发生,公众纷纷呼吁加大对酒驾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推动形成修法共识:当年刑法只能在醉驾酿成惨祸之后做出事后处罚,而醉驾本身只是行政违法。于是,2011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规定醉酒驾驶本身就可以构成犯罪。而且为更好发挥震慑作用,当年宣传时更多强调的是“醉驾一律入刑”。但是,醉驾入刑十多年之后,也出现了很多当时没有想到的现实问题。

该文章梳理道,首先,危险驾驶犯罪已经成为“中国第一大犯罪”,严重占用司法资源。2022年两高报告数据显示:2021年各级法院审结一审危险驾驶罪案件34.8万件,占全部刑案的27.7%。也就是说,醉驾案竟然占到中国所有刑案的近30%。自2019年来,该罪名连续四年超过盗窃罪成为名副其实的“第一大罪”。这带来的问题就是,司法资源被严重挤占,包括警方的办案资源;检察院的公诉资源;法院的审判;以及看守所、拘役所的关押资源。这并不利于集中力量打击其他严重刑事犯罪,基层司法人员不胜其烦。

另一个现实问题是,醉驾入刑似乎没有起到预定的杜绝醉驾的作用,相反犯罪量仍高居不下。所以,相关法律学者、律师从犯罪治理的角度认为,既然醉驾入刑起不到有效杜绝作用,不如实施更精细的处置,以减轻司法资源压力,也可以减少“一步入刑”之后对当事人失去公职、“犯罪记录挂一生”、“影响三代”的严重冲击,提出的相关建议包括:提升醉驾的血液酒精浓度标准;探索附条件不起诉;明确缓刑适用条件,提高缓刑适用率等等。

“但是,相当多的网友对这些建议并不太认同,更欣赏零容忍乃至一刀切”,文章提到,网友们对于任何对现行规则的放松、从宽、加大自由裁量空间,都保持高度的警惕,担心这些“松动”会成为司法不正当的操作空间,甚至导致“有权势者”不受醉驾入刑的硬约束,而成为司法腐败的温床。

这篇文章最后总结道,法律代表人民意志。醉驾入刑十多年,成为了“中国第一大犯罪”,很多副作用是当初立法时没有考虑到的,是不是需要调整,其实应该通过更充分的讨论,形成共识,这是开门立法的应有之义。

齐鲁壹点刊发的评论文章肯定了这一建议的探索意义。

文章认为,基于当前机动车以及驾驶人员持续增多的背景,废除醉驾入刑显然是不符合社会实际的。但适当提高醉驾入刑门槛,缩限危险驾驶罪的打击范畴,倒是有一定的探索价值。

该文称,部分地区司法机关对醉驾人员进行从宽处理,也印证轻微醉驾行为的社会危害不大,不需要判处刑罚。那么,不妨直接从法律层面放宽醉驾入刑门槛,如将构罪的血液酒精含量从80毫克/100毫升提高到100毫克/100毫升。而一些将“醉驾导致不能安全驾驶”作为判断标准的观点,显然缺乏可操作性,且容易导致暗箱操作。这一看似微小的变动,也将一定程度上降低打击面,节约大量司法资源。但同时应加大对“酒驾”行为的处罚力度,以严厉的行政处罚替代刑事制裁,毫不放松对“醉驾”“酒驾”行为的打击态势,有效维护公共交通安全。

红网评论文章则亮出了鲜明的观点。

这篇题为《提高“醉驾”入刑门槛正当其时》的文章指出,全国政协委员皮剑龙的建议,并非开法治倒车,提高“醉驾”入刑门槛,不仅节约宝贵的司法资源,也体现法治人性化,可谓正当其时。

文章称,危险驾驶罪成为“第一大罪”,就显得十分尴尬。一方面,在“醉驾”入刑案件中,尽管属于危险驾驶,存在很大的交通安全隐患,但大部分并没有引发安全事故,也没有造成任何损失,仅因为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就被处以刑事处罚,有失公允;另一方面,庞大的“醉驾”入刑案件,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显然也得不偿失。

此外,文章认为,“醉驾”入刑也存在一些负面效应,一部分“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犯罪人,情节较为轻微,却要同时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且因“前科报告制度”、对家属“前科牵连影响”的存在,对罪犯本人及其亲属在就业、生活等方面将造成较大的影响。一次“醉驾”被判刑,本人坐牢丢掉工作不说,其子女在参军、升学、考公务员等方面,或因政审不合格,将受到严重的影响和限制。可见,“醉驾”入刑的惩罚显得过重,既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也与现代文明有些格格不入。因此,提高“醉驾”入刑门槛,降低犯罪发生率,就显得很有必要。

这篇文章最后呼吁,法律需要与时俱进,随着社会进步和法治文明提升,是时候提高“醉驾”入刑的门槛了。当然,广大驾驶人员也应当增强法治意识,为了自身和他人的交通安全,一定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杜绝酒后驾车。

有媒体反问:“喝酒不开车”有那么难吗

对于醉驾入刑标准的调整,九派新闻评论文章保持警惕。

该文指出,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不酒驾是对自己负责,更是对他人负责,必须严格遵守。代驾行业蓬勃发展,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人们拒绝酒后驾车的意识不断增强。因此无论如何,“醉驾入刑”的积极作用,不能无视,不容否定。

这篇文章也提到,醉驾案件大量发生,占用较多司法资源,势必不能将更多司法资源,分配于其他更为复杂同时社会危害性可能也更大的案件。而且,从另一个角度说,“醉驾入刑”都十几年了,醉驾案件还是那么多,“醉驾入刑”法律效果的边际效益,也呈下降趋势。另一个方面的问题则是,各个地方关于醉驾的司法标准并不统一。哪些可以判缓刑,哪些必须判实刑,各个地方几乎都有一套内部的指导意见。

“对于没有社会危害后果的醉驾行为,入罪标准应否放宽,处罚措施应否调整,判缓抑或判实应否统一司法尺度,或许确有微调必要,以便减少醉驾案件对司法资源的占用,同时也让醉驾案件的裁判更为公正。”文章最后称,但是,随意翻烧饼是万万不能的。如果突然又从“入刑”变成“出刑”,这么多年的努力不仅将会前功尽弃,而且势必导致混乱,公众绝不会答应。

正观新闻评论文章则直指,“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没有也不该有任何放松的余地。

这篇文章指出,醉驾入刑成为政协委员和人大代表关注的焦点,或许意味着其在法律专业体系中有探讨的空间,但从舆论的反应来看,相关建议未必经得起民意审视。

该文呼吁,讨论醉驾入刑,同样不能缺少被害人视角。当我们大谈醉驾入刑对行为人及其子女的影响时,可曾考虑过那些伤于甚至亡于交通事故中的行人有多无辜。说到底,对醉驾行为零容忍,就是对他人生命与安全的呵护;而对这种明知故犯的行为采取包容的态度,则是在助长醉驾者的侥幸心理。

在文章作者看来,法律条文应该与时俱进,但坚持生命至上的立法初衷必须坚如磐石。对于醉驾者的后续处理,必须在“醉驾入刑”这一铁的法律底线上,基于后果、主观故意性等因素精准裁量,而决不能事先放宽标准,给不法者心存侥幸的空间。这也正是国家坚持“醉驾入刑”这一主基调不放松,在具体量刑上作出调整的根本原因所在。

这篇文章最后总结道,对于酒后驾车,法律已经预留了足够的弹性空间,不仅对酒驾和醉驾区分处理,而且在醉驾刑事处罚量刑幅度上进行修改和补充,明确了不予定罪处罚和免于刑事处罚的不同情况。如果有人硬要酒后驾车,那不管面临何种处罚,都是咎由自取!不管何时,“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没有也不该有任何放松的余地。

关键词: 醉驾入刑

来源:澎湃新闻
编辑:GY653

免责声明:本网站内容主要来自原创、合作媒体供稿和第三方自媒体作者投稿,凡在本网站出现的信息,均仅供参考。本网站将尽力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及可靠性,但不保证有关资料的准确性及可靠性,读者在使用前请进一步核实,并对任何自主决定的行为负责。本网站对有关资料所引致的错误、不确或遗漏,概不负任何法律责任。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本网站中的网页或链接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知识产权或存在不实内容时,应及时向本网站提出书面权利通知或不实情况说明,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或不实情况证明。本网站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依法尽快联系相关文章源头核实,沟通删除相关内容或断开相关链接。

  • 相关推荐

相关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