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皮剑龙建言立案登记制:建立不予受理案件负面清单制度:前沿资讯

立案登记制改革面临新挑战,有委员建议进一步明确不予受理案件范围。2023年全国两会在即,第十四届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剑龙拟向两会提交《关于进一步完善立案登记制配套机制措施改革的提案》。

这一提案指出,推行立案登记制以来,案件数量出现井喷式增长,这给立案登记制的深化提出了新的问题和挑战。比如,恶意诉讼明显增加、不予立案范围不明确、诉调对接工作有所减弱等等。


(相关资料图)

为此,皮剑龙呼吁加大打击恶意诉讼行为,并进一步明确不予立案登记的条件,建立“负面清单”制度。

推进立案登记制是司法改革的重大成果。澎湃新闻注意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皮剑龙认为,推行立案登记制,对于纠正实践中出现的有案不立、有诉不理现象,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诉权,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具有重要意义。

与此同时,推行立案登记制以来,案件数量出现井喷式增长,也给立案登记制的深化和推进提出了新的问题和挑战。皮剑龙在提案中指出,一是立案庭职能发生新变化。立案登记制后,立案庭内部、立案庭与审判庭之间就立案庭人员的配置、立案庭与审判庭之间的职责分工上产生争议,或认为立案登记制后,前台不再需要配置法官,只需留有适量的法官助理负责接收材料即可,或认为应改变立审分离的模式,回归立审合一,立案庭已没有存在的必要;或认为应明确立案庭与审判庭之间在起诉要件上的审查限度。

二是恶意诉讼明显增加。有的当事人滥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诉权,提出与自己生产、生活无关的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有的当事人刻意隐瞒其纠纷已经法院处理或者信访终结的情况,再次起诉,以实现案件再审之目的;有的当事人出于拖延时间、抗拒执行等目的,利用立案登记制进行缠诉或恶意诉讼,造成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

三是不予立案范围不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列出不予立案登记的四项情形。然而,该司法解释规定的四项情形较为笼统、不够具体。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诸多不应法院受理的案件。

四是诉调对接工作有所减弱。最高法在《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中提出要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进一步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但立案登记制施行以来,起诉的便利使得当事人更愿意“一诉了之”;同时法院对于到法院起诉的案子,又需当场登记立案。故此,诉调对接、多元化解机制功能明显减弱。

基于上述问题,皮剑龙在提案中作出如下建议:一、将立案庭更名为“立案登记中心”。建成具备“登记立案”“诉调对接”“案件流转”“诉讼事务”的效能中心,最大化满足当事人和法院的双向需求。形成纠纷“过滤网”,将各类纠纷按照繁简缓急,有序导入最适宜化解争议渠道;对接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使大量纠纷快速化解在诉前;剥离审判庭的辅助工作,实现为审判增效。在设立“立案登记中心”的过程中,明确人员的配置、区分“立案登记中心”与审判组织之间的职责分工,并最终形成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

二、加大打击恶意诉讼行为,建立“不良案件信息库”。推进数字化建设及数据应用力度,在录入立案信息的同时,自动检索在同一地区相同的当事人、起诉案由及相应的裁判文书,防止当事人无理“缠诉”、“滥诉”。建立“不良案件信息库”,对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欺诈等手段故意隐瞒重要事实而取得立案登记的当事人,可根据情节予以适当处罚。

三、明确不予受理案件范围,建立不予受理案件“负面清单”制度。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不予立案登记的条件;细化、具体化不予受理的案件类型;列举对不予受理的具体情形。使立案登记中心的法官在给当事人做解释工作时,能够有根有据、增强针对性,减少因界限模糊而使解释混沌,使当事人不能信服的现象发生。

四、完善多元纠纷化解机制。继续深入推进诉调对接工作,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的沟通和联络,增派人民调解员进驻法院机关及派出法庭,使更多的纠纷化解在诉前。加强行业协会、商会在矛盾化解中的积极作用,提高行业自律水平,并在诉讼服务中心为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搭建平台,有针对性地开展委托调解,妥善化解纠纷。完善仲裁与诉讼的衔接机制,引导更多纠纷通过仲裁程序予以解决。通过整合社会资源、搭建多元解纷平台,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机结合,将各相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参与调解的平台搭建起来,努力促成社会各部门、各行业、各方面广泛参与、相互配合、形成合力的局面。

关键词: 不予受理

来源:澎湃新闻
编辑:GY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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