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第三批典型案例,公布_即时
大家都明白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浪费粮食可耻
但不一定知道
浪费粮食
可能还涉嫌违法
2023年以来
广州市市场监管部门
依法纠正、查处
多起餐饮浪费违法行为
现公布第三批(7起)典型案例
广州市市场监管局
借此告诫餐饮服务经营者
不遵守相关法规
小心被处罚!
案例1
某餐饮店
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
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案情
4月17日,海珠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发现某餐饮店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节约食物、文明用餐、杜绝浪费等标示标牌,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该行为违反《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整改,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2
越秀区某小吃店
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
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案情
5月10日,越秀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某小吃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该行为违反《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该局当场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3
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海珠宝岗店未主动对消费者
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案情
4月14日,海珠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海珠宝岗店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节约食物、文明用餐、杜绝浪费等标示标牌,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该行为违反《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整改,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4
某原浆鲜啤酒屋
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
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案情
5月9日,白云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反食品浪费专项检查中,发现某原浆鲜啤酒屋存在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
该行为违反《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5
某面店
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
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案情
5月8日,花都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反食品浪费专项检查工作中,发现狮岭镇某面店没有主动提醒消费者防止食品浪费,未在醒目位置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
该行为违反《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该局当场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6
某餐厅
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
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案情
5月9日,荔湾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某餐厅未在明显位置处张贴防止浪费警示标语,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浪费提醒,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该行为违反《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该局当场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7
某美食店
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
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案情
5月11日,天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反食品浪费专项检查工作中,发现某美食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
该行为违反《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该局当场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规定
《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食品浪费: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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